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6-04-08 点击数: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合作办学,增强学院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学院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和湘城院发〔2015101文件精神,特成立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

第二条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是理事单位与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建立发展紧密、稳定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学院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合作办学组织形式,是学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各界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理事会对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的学校管理、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和绩效评价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所在地:湖南城市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邮政编码:413000 

 

第二章  理事会成员

第四条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由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和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发起成立。 

自愿参加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由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初审或征询意见后向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推荐,经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即为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理事。 

第五条  经批准参加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由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理事,如需变更理事人选,应书面通知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经批准参加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的社会各界人士,由其本人或由本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理事。 

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在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自愿参加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的,由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初审或征询意见后向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常务理事会报备并提请下一次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 

 

第三章 合作内容

第六条 合作内容

1.实现理事会成员优势互补,共享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资料、学报学刊等资源。

2.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事项的研讨和交流,在师资、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3.探索实现理事会应用型人才培养对接渠道,沟通应用型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

4.实现理事会成员资源共享,形成校内实验实训、校外企业顶岗实习一条龙,为成员学校教师到企业参加项目实践和成员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提供方便。

5.开展产学研合作、订单式培养,进行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探索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满足毕业生就业需求和企业用人需求。

6.开展理事会成员人员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7.建立竞技平台,定期举办技能竞赛,提高学生和员工技能水平。

8.开展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行产业发展和专业建设交流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理事会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理事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3.各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优先权;

4.有参与理事会活动的权利;

5.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优先获得学校推荐的优秀毕业生;

6.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技术成果;

7.优先享用理事会各种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8.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教育与培训;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2.执行理事会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协作,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

4.理事会企业成员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成员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5.指导成员学校办学,对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6.树立理事会良好形象,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7.成员企业为学校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

8.在成员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机会;

9.成员企业向学校推荐派遣教学需要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单位各推荐若干名名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l名,秘书若干名。

理事长由湖南春来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恒诚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湖南城市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理事由企业、学院有关领导担任,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大会确认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及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

(三)审议和组织实施本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解决校企合作重大问题;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年会和常务理事会;

(五)审议与接受新的理事单位成员;

(六)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机构,设在湖南城市学院。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理事会的宣传和联络工作;

(三)组织协调专业(群)校企合作工作;

(四)筹备组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本理事会的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1.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3.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4.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5.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的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四条 理事的职责:

(一)确定理事单位合作发展工作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受聘顾问、名誉理事长应邀参加理事会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合作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并对理事会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本理事会成立合作发展基金。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经费来源:

(一)行业资助;

(二)学院资助;

(三)企业赞助;

(四)校企合作项目收益提成;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理事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本理事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本理事会根据本章程为理事单位提供的各种合作项目,由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理事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校企合作项目的实际收益中,按照收益总额10%提取校企合作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本理事会校企合作项目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未尽相关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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