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5-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湖南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审议学院各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 审议学院各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 评价学院教学、科研成果;

(四)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初步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

(五) 审议学院专业及学科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由7-10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 院长、学科带头人;

(二) 本院有代表性的教授、博士;

(三) 校外或本院系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委员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院长聘任。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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