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动员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我院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奖助学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二条:基金的募集
1、基金接受学校教职员工、历届校友、社会各界人士的资金捐助。向本“奖助学基金”捐款多少不限,奖学金可以公司、个人或其他名称冠名。
2、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对数额较大的捐款,可根据捐方意愿在“奖助学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对该奖助学金命名)。
3、资金接受捐助后,由学院向捐助人出具收据,登记立案,编印基金专册,定期向所有捐助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对万元以上捐助人和企业,将留志院史,并颁发纪念品。
4、由学院院长、正副书记和捐赠人士组成基金理事会,院长任理事长,设副理事长若干人,并设秘书长1人,负责日常工作。
5、凡以义卖、义演等方式为“奖助学基金”筹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经我院“奖助学基金”理事会授权。
第三条:基金理事会职责
1、对外联络,接受捐助,筹措资金。
2、制定和审定基金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
3、研究制定基金使用项目。
4、 审核、监督基金管理与使用。
5、 向捐助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
1、基金理事会对“奖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统一办法,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对“奖助学基金”的使用应进行动态管理,各种款项应及时、全额转拨到位,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3、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要求,但不得超出“奖助学基金”的实施范围和特定内容。
4、“奖助学基金”每年自觉接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审核,并在学院网站公开,接受监督。
5、学院在网站上开设专栏,介绍和宣传本“奖助学基金”和捐助企业及个人。
第五条:基金的增值
1、“奖助学基金”应在不断扩大资助规模、实现筹资与资助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有效地使基金增值。
2、基金增值活动必须遵循“安全、合法、有效、流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基金增值的途径主要有:
(1)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2)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3)其他安全合法增值途径。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六条:基金全部用于资助我院优秀贫困大学生,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资助管理
1、资助对象产生的程序。
(1)资助对象为我院大二至大四学生,实行年度本人申请制,每班每年申请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学生必须品德高尚,没有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由学院审核),成绩(所有必修课程)在班级前1/4,且没有挂科(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由基金理事会确认)。
(2)申请对象须客观填写《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助学基金申请表》,并附其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市、区)委审核盖章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材料,上一学年成绩单,经学院基金理事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金理事会根据上交材料,分学生年级进行评审,根据募集的基金,每个年级每年评选出一等、二等和三等助学基金若干名,公示1周。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2)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者;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资助,能顺利完成学业者;
(4)后期出现违反校纪、校规及法律有关规定受到处分者;
(5)出现“奖助学基金”使用不当者。
3、学院每年定期召开颁发奖助学金专门会议,邀请捐助人士和相关企业参加,并请捐助人颁发证书。捐助额度大的企业可在颁奖会上发放宣传资料。
4、受助大学生毕业后应主动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告知基金会。基金会鼓励和提倡受助生毕业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报社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本奖助学基金将于二0一四年六月成立,即日起开始筹措资金。
第九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奖助学基金”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