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2-28 点击数:

为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全校教师从事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湖南城市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均为考核对象,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二、考核目的

1.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全面评估,保证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2.调动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提高。

3.为教师提供教学质量信息,以便教师发挥教学优势,发现存在问题,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4.促进教师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责任心。

三、考核内容和实施办法

1.课堂教学考核由两部分组成:学生测评和同行(包括学校督导、学院教学督导、教研室成员)评价。原则上每年评价2次,取平均值。

2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A等为优秀,B等为良好,C等为合格,D等为不合格。各等级比例按学校文件执行。

3.课堂教学评教指标体系和课程考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按学校有关考核文件执行。

4.教学质量考核的评课(教)环节包括督导评课、教研室教师评课、学生评课(教),分别占30%、30%、40%的权重。原则上每期对教师承担的课程进行评课(教),其中,教师评课由教研室(系)组织,学生评课(教)由教学办公室组织实施,督导评课由院督导小组组织,学校督导评课结果纳入其中。

5.学生评课(教)采取调查问卷方式进行,一般在每学期期中或期末进行。具体实施办法为:教学副院长组织,教学办主任、系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务秘书等集中分班级发放湖南城市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组织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分。按同一标准选择参与测评学生(如按学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总人数不少于15人,且具有代表性。学校如有学生网上对教师的测评,以该结果为准;若该网上测评滞后,则测评结果参照上一学期数据。

6.同行(督导、教研成员)评课时,要求对教师参与考核的一门主干课程进行评课,教师应积极认真参加听课和评课,以体现评价的相对公证性和可靠性。

7.为体现公平公正,鼓励年轻教师,学院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等级向一线教师倾斜。40岁以下教师占考评优秀等级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0%,院行政领导(含双肩挑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30%,如超过比例则按相关类别教师的分数高低取舍。

8.高教教龄在一年以下的教师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考核,若不参加考核,且未出现较明显工作失误,则认定为B等。

9.获得优秀等级的教师其总教学工作量及理论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及学院规定要求。参加学校及以上正式教学竞赛,获得校级一等奖及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老师,年度课程考核评定为优秀;获得校级二等奖的,在考评分差1分以内(含分),优先评为优秀。获得优秀等级的教师有义务进行学院示范课,并主动报名参加学校教学竞赛。

10.考核等级的限制规定:

(1)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者,评为D等;

(2)一级教学事故,其考核等级评定为D等;

(3)二级教学事故,其考核等级只能评为C等及以下;

(4)三级教学事故,其考核等级不能评定为A等;

(5)不按学校要求实行教学方法改革,其考核等级为A等以下;不服从学院或教研室(系)教学工作安排,其考核等级为B等以下;

(6)在《教学简报》和《督导简报》上被通报,或在学校集中教学检查中发现有工作明显不到位,被检查人员点名,其考核等级不能评定为A等;

11.连续两年评定为C等的教师,报学校人事处,建议停止其教学工作,自行培训或学习。

12.年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果在全院公示,公示期间,教师对课程教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五、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细则由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7年2月


湖南城市学院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迎宾东路518号
电话:0737-6353033  邮编: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