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0-08 点击数: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成立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统筹安排、督促检查及考核评定工作。

    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实行匿名制。选题工作不迟于第七学期第八周完成。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开题分两批进行。第七学期第十一周前完成第一次开题报告工作,第八学期第二周之前完成第二次开题报告工作。

四、毕业答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答辩时间安排在第七学期十六周,第二次安排在第八学期第十四周前。延期答辩时间为毕业当年12月。

五、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原则上必须在校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单位进行,则应经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学生应在中期检查前两天按要求提交已审核通过的毕业设计任务书、开题报告及毕业论文初稿等。

七、学生按要求提交答辩材料后,拥有一次答辩机会。学生应在毕业答辩提前一周将自己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说明书、图纸等交指导教师审查、修改和交叉评阅。提交的材料中不能出现指导教师姓名

八、毕业答辩后,学生应按要求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并将资料归档及提交电子版等。

九、若指导老师不尽职,学生可在不尽职行为发生三天内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否则视同为学生的责任。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毕业答辩不合格,直接进入延期答辩

1.未按时提交材料,包括中期检查材料或毕业论文答辩材料;

2.指导教师认定学生学习态度差,学习纪律性不强;

3.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认定论文数据作假,有严重抄袭行为;

4.答辩委员会认为学生未达到本科毕业论文水平;

5.未按要求完成毕业答辩后的相关工作等;

6.查重未达到学校要求

7.在毕业论文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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