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发〔2019〕33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金课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金课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年5月9日的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9年5月20日
湖南城市学院“金课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文件精神,推动“一流课程”建设,推进课堂革命,打造“金课”,淘汰“水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从2019年开始实施“金课计划”,在3年内打造350门左右的“金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与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全面负责“金课计划”的实施。“金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于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分管课程建设副处长、学校教学督导、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相关科主任、学院部分教学优秀教师任成员,负责“金课”的遴选、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二级学院成立“金课”建设与考核工作小组(简称学院“金课”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研究制定学院课程遴选、推荐、建设办法;并根据学校考核办法,结合学院专业和课程实际,完善考核细则,报学校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学院“金课”建设与前期考核。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四条 “金课”申报每学期进行1次,每名教师每次限报1门,课程类型不限(基础课程优先、核心课程优先,理论课优先)。教师首次申报的“金课”须为理论课,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2020年后可列入“金课”申报,比例不超过学院当次申报数的25%。
第五条 学校“金课”工作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初下达下一学期学校“金课”申报指标和具体要求,教师向课程归属学院提交“金课”申报材料,学院“金课”工作小组组织遴选,报学校审批立项,经学校当学期考核通过的课程认定为“金课”。
第六条 “金课”对应“金课”授课教师或“金课”授课团队。
(1)“金课”授课教师应承担某计划课时不低于32学时的课程,或承担某门课程中至少32学时教学内容(指理论课,实践课则不少于40学时,以下同),且通过该课程考核;
(2)“金课”授课团队是不同任课教师(2-4人)承担同一门课程(计划课时不少于32学时),集体备课,在不同班级独立完成所有教学任务,且所有任课教师均通过考核;或一门课程(计划课时不少于48学时)由多人任教(2-4人,单个教师承担计划课时不少于16学时),所有任课教师均通过考核。
第七条 “金课”分为A类和B类,A类在B类基础上遴选。学校“金课”工作小组根据建设目标,研究制定“金课”考核办法。当年有教学事故的教师不参与“金课”考核,未通过考核的课程须建设至少半年后方可再申报。
第八条 B类“金课”考核由专家随机听课、学生评教、教学过程性考核3个环节组成,且须通过全部3个环节的考核。每个环节单独设立考核要求,只有达到上一环节的考核要求,才能进入下一环节的考核。
第九条 B类“金课”考核以学院考核为主,学校考核为辅。每门课程学院组织听课不少于8次,学校组织听课不少于4次,学院和学校对以团队申报的课程的每位教师听课均不少于1次。听课可采用现场听课和视频听课相结合。学院“金课”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制定或批准的考核办法,严格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公示后推荐上报(含通过学院考核的教师及课程、考核分数,得分排序),考核过程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工作小组对学院推荐为B类“金课”,且排名前40%的课程及其考核材料进行审定;对排名后60%的课程随机抽取1~2个复评,若复评不合格,则该课程及学院排名之后的课程均取消当次“金课”评选资格;全校所有课程考核汇总后,再按学校当次立项B类课程数进行末位淘汰。
第十一条 A类“金课”由学校工作小组组织考核,全校B类“金课”考核排名前40%的课程进入考核范围。A类“金课”考核含公开课、网络视频资源建设、教学效果等评审,三项合计得分排序,当次推荐课程数前20%可评为A类“金课”。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省级教学能手、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及信息化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教师参赛的课程直接认定为B类“金课”(不能直接认定为“金课”团队),可进一步申报A类“金课”。80名教师及以上的学院每次申报不超过2门,其它学院每次申报不超过1门,不占当年学院申报指标。考核未通过,至少1年后方可再申报。
当年考核为B类“金课”的课程,在继续建设至少1年后,经二级学院“金课”工作小组推荐,可参与学校A类“金课”的考核,但每个学院每次申报不超过1门,按第十一条所述方法考核。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考核通过后,学校奖励每门B类“金课”1万元,每个B类“金课”团队2万元,每门A类“金课”2万元,A类“金课”团队3万元(直接认定的B类“金课”不予奖励,若继续考核为A类“金课”,奖励与上同)。2年后须重新申请复核,考核小组随机检查,达不到要求则撤销其“金课”资格。
第十四条 “金课”考核结果应用于部分评优评先和项目评审。
(1)在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中优先。
(2)2021年起(指申报该年度相关项目,以下同),“金课”作为评选教学新秀的优先条件,评选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的必备条件。
(3)“金课”作为教学相关省级及以上项目,如精品视频课程、微课等的必备条件。
(4)“金课”作为评审省级及以上教学类项目和平台等的优先条件,2021年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主持人,60%须来自“金课”授课教师(团队),2022年后四分之三须来自“金课”授课教师(团队)。
(5)“金课”是教师晋升高教系列(教学型、教学科研型)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教师主持或参与立项的国家或省级“双万计划”项目(国家级排名前5,省级排名前3),可视同满足此要求)和加分项目(一门A类“金课”对应一个一般省级科研项目,B类“金课”对应一个厅级科研项目),其中教学型高级职称评审须获得A类“金课”。
第十五条 “金课”将作为以后学校全员竞聘上岗的重要依据,作为以后课时酬金计算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金课”数量和质量纳入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核心指标,学校在二级学院“一流专业”建设费中设置一定比例的“金课”建设与培育经费。
第十七条 “金课”授课教师有讲授示范课、随时接受全校教师的观摩听课学习、参加学校及省厅教学竞赛的义务。A类“金课”授课教师可直接进入省级课堂教学竞赛、信息化教学竞赛、精品视频课程等的校内选拔赛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金课”考核细则由学校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金课计划”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金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金课计划”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
师用)
2.湖南城市学院“金课计划”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
生用)
3.湖南城市学院“金课计划”教学过程性考核指标
4.湖南城市学院A类“金课”公开课考核表
5.湖南城市学院A类“金课”网络课程资源考核表
6.湖南城市学院A类“金课”教学过程和教学结果考
核表